2008年9月3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二版:实话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对付企业恶意欠债需要司法救济
彭兴庭

  河南省建材行业重点骨干企业、曾获全国建材系统500强等荣誉称号的河南省渑池县水泥厂,2004年6月突然宣告破产还债。4年多时间过去了,该厂反而以年缴纳地税1181万元的经营业绩,位列河南省2007年度地方税收纳税500强的第327名。一个正在进行破产清算的企业,何以能成全省纳税500强?有关部门对其破产清算提出质疑,认为其破产还债是假,借机逃债是真(据新华社)。
  在一些国有企业看来,国企的钱与国有商业银行的钱,不就是政府的左口袋和右口袋吗?在逃避债务过程中,有些地方政府甚至大开方便之门,为企业重组逃债出谋划策。有数据显示,在上世纪末,很多国有企业破产案件都存在蓄意逃债现象,而其中最大的债权人,就是国有四大商业银行。就拿渑池县水泥厂来说吧,其性质是县属国有企业,而偷逃的债务,则大多数是国有商业银行的资金。谁来监督企业的破产清算行为?按道理,地方政府有着理所当然的信息优势,但是,在地方利益的驱使下,他们能行吗?
  我国公司法在确立有限责任制度的同时,没有把打击公司恶意逃债行为法定化。而在新的破产法中,对企业逃避债务也规定得过于原则。要保护好债权人的利益,杜绝公司恶意逃债行为,需要制度创新,需要相应的司法救济。西北政法大学李建梅就认为:首先,在公司法中应明确建立董事、监事、经理、财务主管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债权人应负的诚信义务和注意义务制度,在对国有企业的破产清算中,还应包括其主管部门的领导;其次,为实施逃债,债务人一般都会通过另设公司或者关联交易等手段非法转移财产,针对这种第三人的存在,法律应该赋予债权人充分的请求权,加大对股东恶意逃债行为的处罚,建立连带责任制度;此外,还可以建立公司恶意逃债的可诉制度,赋予债权人以公司恶意逃债为由而提起诉讼的权利。
  而在我看来,公司恶意逃债也是刑法调整的一个重要方面。对于涉案资金量大和社会危害性大,造成严重后果的,尤其是以国企改制为名,将国有资产“乾坤大挪移”而转为私有的,应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